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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依法文明养宠,共建和谐社区,通报典型涉及宠物纠纷的案例

2024-03-22 86

摘要:寻宠心切的翟女士按照公司客服的要求先行支付了1000元服务费,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翟女士住处,翟女士又按照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了6000元的服务费用,双方遂签订了《寻宠服务协议书》。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

近年来,很多家庭都开始饲养宠物,然而,“汪星人”“喵星人”在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引发的伤人事件、买卖纠纷也日益增多。8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召开“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结合实际案例,提醒大家如何购宠、养宠。

依法文明养宠共建和谐社区昌平法院通报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昌平法院供图

新京报记者从通报会上获悉,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119件。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宠物侵权类案件占比高;二是线上售卖宠物“货不符实”现象突出;三是以口头约定为主的个人寄养易引发纠纷;四是受害人留存照片或视频等证据意识弱,维权举证困难。

昌平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宠物饲养者未采取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宠物致害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行为人未采取牵绳束链、戴嘴套等措施,导致伤人或伤犬事件发生,致害地点以楼房居住区为主。此外,部分爱宠人士在购买、寄养宠物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对合同重要事项遗漏、约定不明,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纠纷产生。

以案释法,昌平法院通报四起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购英短猫患有猫瘟,顾客诉全额退款获支持

2021年1月,原告舒先生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16500元的价格在被告汤先生处购买一只英短猫。聊天中汤先生多次保证是健康小猫。双方达成一致后,汤先生通过顺风车将小猫送至舒先生处。接到小猫后,舒先生发现猫带有耳螨及猫癣,且颜色与约定不符。几天后,舒先生发现小猫不吃东西,还呕吐腹泻,汤先生回复称宠物店带错猫粮,并承诺出问题可退款。舒先生随后带猫到医院进行试纸检测,经诊断确诊猫瘟。舒先生将结果告知汤先生,却被对方将电话拉黑、微信不回。舒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汤先生返还购猫款,支付小猫医院检查费、住院治疗费并赔偿误工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达成购猫合意,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认定合法有效。舒先生购猫时,汤先生承诺猫无健康问题,但舒先生购买后当日即发现猫有问题,后续又发现猫有其他健康问题,并为此支出就医费用,汤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汤先生返还舒先生购猫款16500元及支付舒先生因案涉猫就医费用7257元。

案例二:聘请专业团队寻宠未果,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原告翟女士家的宠物狗在去宠物医院看病途中走失,翟女士寻找一天未果,便在互联网上寻找相关公司帮助寻找。根据网络推荐,翟女士与寻宠公司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寻宠公司给翟女士出具了一份9000元的套餐服务,并承诺派遣三人寻找宠物,同时,公司提供三人寻找宠物狗的寻宠路线图,并表示他们具有三十种技巧和方法,配备GPS寻犬定位仪、远红外线探测仪、犬爪探测仪、宠物嗅觉仪、警犬等四十种寻宠专业设备,宠物找回率高达95%。

寻宠心切的翟女士按照公司客服的要求先行支付了1000元服务费,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翟女士住处,翟女士又按照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了6000元的服务费用,双方遂签订了《寻宠服务协议书》。然而,收到7000元服务费的公司工作人员随即拒接翟女士的电话及微信。原告翟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原告寻找宠物款7000元,并双倍赔偿原告14000元。

被告寻宠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公司提供的服务均为定制服务,根据翟女士的实际情况派遣公司专业寻宠团队到翟女士丢失宠物所在地进行实地寻找,属量身定制。此服务不支持退款。翟女士付款后即默认服务开始。因而,寻宠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退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寻宠服务协议书》中的第四条,是寻宠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翟女士协商的条款,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该条约定加重了翟女士的违约责任,排除了翟女士依据合理理由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

根据寻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全面、合理地履行了《寻宠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寻宠公司最终也未能将翟女士的宠物寻回。根据寻宠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情况,翟女士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寻宠公司应当返还的服务费用数额,法院根据寻宠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并在考虑其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寻宠公司返还翟女士服务费5000元。

案例三:宠物寄养期间死亡,服务方被判赔偿

原告汪先生因需去外地出差,将自己两条宠物狗放在被告赵女士处寄养,二人达成口头协议,两条狗每天看护费为70元,寄养时间为24天,两条狗共支付寄养费1315元。一日,原告汪某从被告赵女士处得知,自己寄养的其中一条金毛死亡。汪先生表示,该条狗送至赵女士处寄养时,并未发现异常。被告赵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尽到寄养的合同义务,导致宠物狗死亡,被告造成违约。原告汪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寄养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赵女士辩称,狗是自己得病死亡的,不应该返还费用。宠物狗死亡当天就通知了原告,让原告拉着狗去鉴定死因,但原告迟迟未到,赵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将狗掩埋。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两条狗。虽然现在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是,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因此,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案例四:宠物狗“掐架”主人制止被咬伤,因未牵绳法院判决承担全责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巨贵犬。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贺女士在公园遛柴犬时,该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后郭女士上前掰开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当日,该柴犬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原告邓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医药费8200元。

郭女士辩称,其认可原告宠物狗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表示,过程中自己也被原告的狗咬伤,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2814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牵引了狗绳,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至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因此,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向邓女士赔偿财产损失8200元。

法院呼吁:依法文明养宠,共建和谐社区

昌平法院介绍,生活中,小区遛狗不牵绳遭遇狗咬狗、电梯内宠物猫乱窜致乘客受伤等事件屡见不鲜,对此,昌平法院作出提示,与普通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同,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严格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被侵权人则应提高证据意识,及时留存伤情、事发现场、就医记录等相关照片及视频材料,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宠物,保持安全距离。

针对部分爱宠人士喜欢网上购宠的行为,昌平法院表示,网购宠物猫腻多,品种色号不符、贩卖“星期宠”等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应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购宠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宠物信息、健康状况、价款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选中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昌平法院呼吁,完善宠物消费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宠物消费市场的管理,提高宠物售卖、宠物医疗行业的准入标准,细化行业规范,严格打击和处罚无证经营、售卖染病宠物等行为,引导商家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行业环境。同时,定期对辖区养宠数量、疫苗接种、办证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广场、公园、小区等区域的巡查力度,提示大家牵紧“文明绳”,“宠”爱不掉链。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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